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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12月1日正式實施
發布時間: 2020-12-02 15:43:15 作者: 未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12月1日正式實施

2020年10月17日,歷經三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并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在出口管制領域第一部專門法律,該法將更好地促進和保障我國出口管制工作,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
出口管制是指一國為履行國際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通過立法形式對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項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是國際通行做法。
上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社會逐漸形成完善成熟的出口管制體系,包括聯合國安理會第 1540 號決議、《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化學武器公約》《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武器貿易條約》等出口管制國際條約,以及管控核相關的材料供應的核供應國集團、防生化武器擴散的澳大利亞集團、管控導彈技術的導彈及其技術控制集團、管控軍民兩用物項的瓦森納安排機制等出口管制多邊機制。
在主要的貿易大國中,美國打造了完善的管理全球產業鏈的出口管制體系,以高新技術管制為核心,在國際貿易的規則博弈中發揮關鍵作用。歐盟則以多邊規則和防擴散為主導,以歐盟各成員國的多元化出口管制制度為支撐,編制了成熟復雜的管控體系。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的其他國家均已頒布相應出口管制法。
我國出口管制法律體系的歷程
我國出口管制制度源起于上世紀九十年代,自1995年制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來管制出口,包括六個針對不同類別管制物項的行政法規,初步建立了覆蓋核、生物、化學、導彈以及軍品等物項的出口管制架構。但是相關立法相對分散,缺少統籌、協調、一體化的出口管制法律體系。
我國自從成為世界第一貨物貿易大國,供應鏈穩定合規和產業安全維護面臨巨大挑戰。在逆全球化思維的影響下,有關政府頻頻依據出口管制規定對我國企業發起調查并列入黑名單,企業貿易合規亟需國家層面的政策指導。為此,我國于2017年就起草形成了《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后,進一步征求各方意見,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后最終落地,《出口管制法》正式出臺。
《出口管制法》的主要內容
共五章49條,包括總則,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適用范圍。
1.管制物項: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2.適用主體:涵蓋出口行為所涉各類主體,包括中國和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具體列明的有出口經營者、出口貨物發貨人或代理報關企業以及進口商等。
3.管制環節:既適用于一般性出口,也適用于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等各個相關環節;同時,適用于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向境外出口的情形。
(二)主要制度。
1.管制清單。將需要納入出口管制的物項統一編入清單,我國目前已編制的出口管制清單包括《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核出口管制清單》《軍品出口管制清單》等。《出口管制法》頒布施行后,將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形勢需要和出口管制政策的變化,適時調整現有清單,制定公布新的清單。
2.出口許可。國家對管制物項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出口經營者從事管制物項出口,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在出口環節,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
3.臨時管制。經國務院或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發布公告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
4.禁止出口。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禁止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或者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
5.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風險管理以及管控名單制度。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對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進行評估、核查,加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進口商和最終用戶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將管制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可以將其列入管控名單,對其采取禁止、限制有關管制物項交易,責令中止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6.對等反制措施。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我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該條規定凸顯《出口管制法》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為將來我國可能面對的特殊情況,對相關國家采取對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據。
海關執法關注的要點
1. 驗核證件
出口管制物項許可證件頒發主體包括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和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兩類。
海關根據出口貨物發貨人申報、貨物對應的監管證件代碼進行驗核。其中,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對應的海關監管證件代碼分別為“2、3”。出ロ申報環節不能提供相關許可證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2. 質疑與專門鑒別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未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
海關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根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作出的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3. 協助與保密義務
《出口管制法》的核心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因此包括海關在內的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協助國家出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調査、監管等職責,是應有之義。
出口管制物項往往涉及航空航天、人工智能、通信等高科技領域的核心技術、關鍵產品事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4.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出口管制法》規定了九種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出口經營者是最主要的違法行為責任主體。在行政處罰的措施上,有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收繳、吊銷許可證、禁止從事出口經營活動等。罰款適用于全部違法行為,且罰款的金額較高,最高甚至可以達到違法經營額的20倍。違反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冻隹诠苤品ā芬幎ǖ某隹诠苤七`法行為,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處罰的,由其依照本法進行處罰。
對企業的合規建議
tips
(一)核實本法對企業運營的適用性。
結合經營物項的具體情況,探查本企業進出口物項是否屬于管制范圍。
(二)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
從物項管制清單、出口許可證申領、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等方面,檢查企業的合規風險點,制定風險管理措施。
(三)加強對企業員工的合規培訓。
對出口管制領域的相關規定和案例予以特別關注,對具體業務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定期培訓。